今年以来,我区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开展巡查检查,重点强化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全区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据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8月,我区共立案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案件19宗,罚款6万元,通过查处案件,共计监督清退违规收取购房费用68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万元。 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为房产经纪机构“体检” “今年以来,我们采取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体检’。”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常工作中,我区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依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等规定,对照《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检查表》(附件)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并完成自纠整改,同时将检查表书面报区房管局和区工商分局。 同时,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房管局和区工商分局还不定时地组织对辖区治理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全面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出罚款、取消备案等相应处理,若构成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如有偷税漏税、违规收费行为,则移交税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此外,为了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的渠道,我区还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检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治理违法违规“顽疾”,十项违法行为将重处 今年2月,区房产执法监察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长安丽都咨询部不能提供备案证明,可能存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到区房管局备案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立即展开调查,调出了区房管局《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档案资料,却并未发现相关资料,该公司也无法提供其分部的《备案证明》。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行为。为此,区房产执法监察大队向其发出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立即进行整改,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咨询部已取得了《备案证明》,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除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要受到处罚外,我区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等内容。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依法予以查处。 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购房置业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对诸如内部团购、限时认筹优惠等虚假、夸大性宣传做到不轻信不盲从,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区房产执法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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