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修订完善农村客运班车营运补贴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消息: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村客运企业。享受营运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计划运行,完成率不低于80%,绕城高速以外的渝北区区域内镇到镇、镇到村、村到村的农村客运车辆。 二、基本原则。一是奖补结合。坚持营运亏损补贴、服务质量补贴相结合,实行营运亏损补贴,把乘客满意率、行车安全率等作为发放服务质量补贴的依据。二是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经营者受益。三是阳光操作。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开补贴政策信息,确保补贴资金操作过程公开透明。 三、补贴标准。农村客运营运补贴总额=营运亏损补贴+服务质量补贴。一是营运亏损补贴:车辆座位数≥19座的,补贴基数为每车每年7.5万元; 9≤车辆座位数<19座的,补贴基数为每车每年6.5万元;车辆座位数<9座的,补贴基数为每车每年5.5万元;营运亏损补贴基数不包括市级补贴。未完成年度运行计划的车辆,按比例扣减营运亏损补贴,完成率不足80%的不予补贴。二是服务质量补贴。根据农村客运车辆服务质量进行差异化补贴,补贴基数为每车每年3.5万元,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四、补贴申报和发放流程。年末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计划,经相应街镇确认后报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并测算全年补贴金额,报区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年中农村客运经营企业将每季度车辆营运情况资料经街镇审核报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次年初由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各镇街线路运营考核结果报区财政局核定发放。此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16年已按新补贴办法运行的车辆也纳入补贴范围,根据实际运行月份进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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