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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知假买假”,消费者也可维权索赔

2014-3-1 12:28| 发布者: 两路崽儿| 查看: 888| 评论: 0

摘要: 渝北网讯 从今年3月15日开始,消费者“知假买假”也能主张权利,赠品不合格也能进行索赔。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做出明确规 ...

    渝北网讯 从今年3月15日开始,消费者“知假买假”也能主张权利,赠品不合格也能进行索赔。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的权利,凸显了食品司法解释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德华认为。

    消费者“知假买假”可索赔

    司法解释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袁德华表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生产者、销售者作出惩罚性赔偿。同时他也指出,职业打假,因其通常是有组织、经常性的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所以并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况且,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赠品”不是厂商免责借口

    司法解释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袁德华说,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人身安全,即使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代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已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消费者所获赠的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出限定,即该赠品必须是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

    索赔十倍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实际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食品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解释。”袁德华表示,过去有观点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最高法院为统一裁判尺度,特出台上述规定,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体现了食品药品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

    规定也应适用其他商品

    “我认为该规定对其他一般商品也应该适用。它其实对争议了近20年的知假买假问题给予了一个明确司法结论,就是知假买假者请求依照《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赔偿,法院应予支持。”袁德华表示。

    虽然公众对知假买假存在争议,但原《消法》第49条的“加倍赔偿规定”实际上就已经对假买假存进行了肯定,而且,去年10月新修订的《消法》又强化了这一规定,把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二,《食品安全法》更规定为10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出台的规定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予以保护,可以说是把这个争议了近20年对“知假买假索赔”的法律回答画上一个句号。”袁德华说道。

    记者 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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