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向青 重庆商报讯 本因缺钱而去借钱,谁知借钱的人却太过自信,反倒让自己为了难。今年8月,家住渝中区的汤先生借款2万元给九龙坡区的周先生。写借条时,周先生认为自己肯定能在一个月内还上,特地写明“如无法归还,按每月1500元的本金利息支付”。如今4个月过去,周先生仍未还钱。昨日,汤先生将民事诉状递交到九龙坡区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本金及利息26000元。 昨日,记者在九龙坡区法院见到汤先生时,他正在立案大厅填写民事诉状。汤先生告诉记者,今年夏天,他和另外三个朋友一起合作一个土石方的工程项目,其中一人就是借他钱的周先生。 “我们四人约定项目做成后,周先生分所赚的50%,他的比例最大,进而约定工程前期产生的所有费用都由周支出。”汤先生说,8月11日当天,周以要接待甲方领导,身上一时拿不出钱为由,向他借款2万元。 本想着谈项目有接待很正常,汤先生便同意了。当晚,汤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交给周先生2万元。 汤先生说,当时周先生非常自信,认为项目一谈成,绝对能大赚一笔,写欠条时特地加了一句话。记者在汤出示的借条上看到,借款人周先生除了写明2万元借款金额、当月月底归还外,还特别写明“如果月底无法归还,按1500元/月作为本金利息付给朋友”。 汤先生回忆,后来工程并没有谈成,他当月底联系周先生还款时,对方却一推再推。多次催对方还款无果后,他无奈只得走法律程序。“按借条上约定的来算,超期4个月,本金和利息,他总共应给我26000元”汤先生说。 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潘兴旺律师表示,若周先生愿意按借条上的方式还,法律不会禁止;若周先生反悔耍无赖,汤先生的利息应该拿不全。 潘兴旺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按2万元的本金来算,每月利息最高仅有五六百元。 潘律师提醒,民间借贷中,借条里除了写清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外,最好也约定合理的利息方式,“若没有约定,可视为不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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